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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商务部拟规范行政处罚  
   
   
    发布时间:11-11-16 发布来源:张江红    
    

 

 

商务部1115就《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(试行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《规定》提出,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,应当在《商务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》中,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:责令停产停业的;暂扣、撤销或吊销许可证、资格证等的;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,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。

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接到《商务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》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;逾期不提交的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。

  《规定》明确,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规定的,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,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,以《商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。

 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,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举行听证前,不应作出行政处罚。

 

 
   
 
           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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